使用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等)

本使用條款適用於契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使用VISION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之數據通訊機器,及其附屬品(以下簡稱「通訊機器等」)的租借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 1.本公司有鑑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宗旨,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加以妥善管理。
  • 2.對於服務的提供(商品與服務的說明、問卷調查的實施等)或收費請款,以及本公司集團內的服務說明等,僅供本公司規定之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中記載的目的使用,不作為其他目的之用途。
  • 3.使用本服務前需辦理會員註冊。本公司將視必要情況透過如電子郵件、電話、郵寄等規定之通知方法,依據註冊時填寫的聯絡方式,個別或一併對會員用戶進行聯繫。

第3條(條款變更)

本公司未經申請人同意得變更本條款。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應根據第6條(通知方法)規定之方法將變更後的本條款通知申請人,之後並適用於變更後的條款。

第4條(服務內容之變更)

本公司在未取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得以變更本服務的租借費用,以及附隨於此的服務內容。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應根據第6條(通知方法)規定之方法,將變更後的服務內容通知申請人,之後並適用於變更後的服務內容。

第5條(契約之成立)

申請人根據本公司指定的手續完成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即視同契約成立。

  • 1.本公司之同意申請係指本公司將同意申請的主旨以「【確定訂單】訂單已成立」的件名,透過對申請人註冊的電子信箱傳送電子郵件,或郵寄等各種通訊方式,將同意訂單一事通知申請人。
  • 2.如有經本公司判斷無法提供申請人需求服務之情形,或於同意申請後判斷因其他事由無法提供服務之情形,應以第6條規定之方法通知申請人。
  • 3.在前項2中如有已完成結帳之情形,將立即進行取消結帳的手續,採不向申請人請款的方式處理。

第6條(通知方法)

就本使用條款及與本服務有關之事項,本公司對申請人進行通知的方法如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服務等)、電話,以及公佈於本公司營運網站等,應以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進行。

第7條(本服務使用期間)

  • 1.租借使用期間內,本服務之收費以1天為單位計算。另外,收費期間以提出申請時所申告之預計停留時間為準,倘若申告內容有變更情形時,則收費期間也將會隨之被變更。
  • 2.如遇超過本公司規定之歸還期限,至歸還期限日前本公司仍未能確認收到通訊機器等情形,直到確認已歸還至本公司指定地點之日為止,本公司將依規定收取逾期費用。
  • 3.申請人如提出需使用本服務超過30天以上之申請,或因其他事由有必要評估一定期間內的本服務租借時,本公司可依申請人所需另行洽談。

第8條(申請手續)

  • 1.本公司要求申請人在申請人事先同意本使用條款及重要説明事項後,至申請截止日期前於本公司指定的申請書,或透過網路的線上申請畫面填入必要事項提交予本公司。
  • 2.提供租借的通訊機器其線路由本公司所指定,出租前得由本公司決定之。
  • 3.本公司在符合以下各項之情況下,得不同意本契約的申請。在此情況下,如有拒絕事實時,本公司會將此事通知契約申請人。
  • 1.有相當理由認為申請人有違反之虞時
  • 2.申請人有疏於償還本契約上的債務之虞的情形
  • 3.申請人於本契約申請書上故意記載虛偽不實的事實時
  • 4.在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狀態下,有使用本服務之虞的情形
  • 5.申請人在可能損害本公司或本服務信用的狀態下,有使用本服務之虞的情形
  • 6.經本公司判斷因其他事由無法提供服務時

第9條(權利轉讓等)

申請人不得將本契約規定之權利或義務轉讓或移轉予第三人。

第10條(申請人資料之變更)

  • 1.申請人如有經由第8條規定之手續變更申請人資料之情形,必須通知本公司。
  • 2.遇有申請人疏於進行前項1之通知,導致與申請人及使用者的狀況不符無法使用該項服務時,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第11條(通訊機器等之領取)

  • 1.申請人可依以下諸多領取方式擇一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指定之事業者領取通信機器。另外,如欲指定於日本國外領取,原則上將於出發日前日之前配達至指定場所。
  • 2.如遇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後提出申請受領通信機器等需求,經本公司判斷得以受理之情形下,將依個別情狀另行計算後酌收「特別事前辦理費用」並予以受理。
  • 3.如遇天候不良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運送中發生事故亦或延誤等無法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截至申請通訊機器等預計取件日為止尚無法交付予申請人,亦或遇申請人無法領取之情形,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第12條(取消申請)

申請手續一經完成,恕不得要求取消,敬請見諒。

第13條(通訊機器等之歸還)

  • 1.申請人應按照申請手續時指定之歸還方法,於租借使用期間屆滿後將通訊機器等歸還予本公司。
  • 2.第7條規定之歸還期限日前,必須將通訊機器以宅配、郵寄或親自攜入的方式送交至本公司指定地點歸還。
  • 3.如選擇宅配或郵寄等方式歸還,應使用本公司指定之送貨清單。此外,透過非本公司指定之送貨清單或貨到付款的方式歸還時,將可能另行酌收實際費用。
  • 4.第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租借使用期間的延長,將另行產生本公司規定之個別逾期費用,本公司得就此收取費用。

第14條(租借費用)

  • 1.本服務的租借費用將按照第7條規定之本服務提供期間內、本公司網站及簡介手冊所明定之費用計算,並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明示內容。
  • 2.於使用本服務期間,無論是否實際進行通訊,將視同產生租借費用。
  • 3.如有進行第22條規定之過度通訊的情形,將可能另行收取費用表上記載之額外費用。
  • 4.本公司認為視同於本公司同業的事業者如有使用本服務之情形,非費用表上規定之一般費用,而是按照通訊量以計量型通訊費用計算,並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 5.如有截至本公司指定之付款期限確認仍未完成付款之情形,將可能酌收年利率14.5%的逾期利息。
  • 6.本公司得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形下變更費用。

第15條(請求與付款方法等)

  • 1.本服務的租借費用之付款方法以信用卡,或本公司指定之付款方法支付。
  • 2.進行本服務費用的付款時,必須遵照使用之金融機構規定的條款。
  • 3.本服務,視申請人的需求內容(使用地區、期間、租借通訊機器的台數等),將可能酌收保證金或信用卡保證金額。
  • 4.契約期間如有超過1個月的情形,將可能要求按月計費。
  • 5.本公司對於申請人超過本服務相關租借費用的付款期限仍未向本公司支付費用時,得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或到府拜訪等(但不以此為限),本公司指定的方法進行通知或連繫(以下簡稱「未付費用說明」)。
  • 6.本公司根據本使用條款對申請人,請求支付某項費用(逾期費用、償還金額等)時,應將該項金額記載於請求書。此外,應於費用表上規定該項費用。
  • 7.本公司根據第14條規定之租借費用、逾期利息、第13條規定之逾期費用,以及其他根據本使用條款得委託第三人向申請人請求債權及受領行為。
  • 8.本公司或合作公司以請求債權及受領行為為目的拜訪申請人時,申請人應對本公司或合作公司支付拜訪所生之費用。

第16條(本契約之解除)

  • 1.申請人如有符合以下各項事由之情形,本公司得立即解除本契約。
  • 2.本公司根據前項規定暫停本服務的使用時,應按照第6條(通知方法)規定之方法,事先向申請人通知暫停之理由及暫停使用的日期。但經本公司判斷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時,將可能不對申請人進行通知。
  • 3.申請人遵照前1項及前2項解除契約時,應對本公司負擔因解除造成之一切損害及責任。

第17條(通訊機器等之管理)

  • 1.申請人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維護與管理通訊機器等,並在使用時不得有從事以下行為之情形。
  • 2.經本公司判斷如有符合前1項行為之情形,本公司得對申請人進行更正勸告,申請人應予以遵守。
  • 3.經本公司判斷如有符合前1項行為之情形,本公司得提出通訊機器等之強制歸還勸告,申請人應予以遵守。
  • 4.經本公司判斷如有符合前1項行為之情形,本公司得根據第24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申請人應負付款之義務。

第18條(通訊機器等之遺失、毀損)

  • 1.申請人應遵照本公司指定之通訊機器等用法,在使用與管理上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 2.申請人遇有通訊機器等遺失或遭竊之情形,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此外,不論事由為何,遇有通訊機器等遺失或遭竊之情形,在通報本公司之前,不當使用之通訊費用仍由申請人負擔。
  • 3.前2項之情形,除該理由可歸責於本公司,否則申請人應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另行規定之償還金額,作為通訊機器等之修理款項或再籌措款項。
  • 4.前2項之情形,以實際費用請求NOC(Non Operation Charge=營業損失賠償)。

第19條(補償制度)

  • 1.補償制度係指申請人或使用者於使用期間內,通訊機器等如有遺失、毀損或遭竊之情形,得任意投保補償通訊機器等損害的制度。根據第8條提出申請時,僅限於申請投保的申請人適用此項制度。
  • 2.關於補償制度使用費及補償內容,應於申請時另行透過本公司網頁等向申請人出示與說明。
  • 3.遺失與遭竊時,必須取得日本警察署或政府機關開立的證明書,並向本公司出示。
  • 4.補償範圍不包含第18條第4項之NOC。

第20條(通訊機器等之購買)

原則上禁止申請人進行通訊機器之購買。

第21條(禁止事項)

申請人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以下各項規定之行為。

  • ・從事侵害與本服務有關之使用本公司及第三人的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其他一切權利之行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
  • ・違反本使用條款之行為
  • ・違反電氣通訊事業法、手機不正當使用防止法及相關法令之行為
  • ・對租借通訊機器等進行附加物品的安裝、改造、拆解與損壊
  • ・將租借通訊機器等轉租、轉讓予第三人,及其他提供擔保等之侵害本公司所有權的行為
  • ・其他基於合理的理由,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與不符合的行為

第22條(公平使用與限制)

  • 1.為提供所有用戶通訊使用的公平公正性,根據用戶使用的區域通訊事業者的政策或本公司的判斷,申請人或使用者如有過度使用通訊(例如:1天的數據流量在250MB以上)之情形,遵照每個區域規定之標準將可能中斷使用或採取使用上的限制。此外,對於影像串流、線上遊戲、VOIP、FTP等流量較大的通訊,將可能採取使用上的限制。
  • 2.遇有上述之中斷或限制使用通訊的情況,申請人所指定之使用期間內將可能保持在通訊不通的狀態。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不會退還租借費用予申請人。
  • 3.對於過度通訊所產生之額外費用,本公司將可能根據第14條第3項之規定另行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第23條(免責聲明)

  • 1.經由本服務使用租借通訊機器等,於包含電子書籍終端在內的智慧型手機等通訊機器上,不論申請人或使用者出於善意或惡意以本公司說明之其他方法連接通訊網路時,所使用的通訊公司將可能要求支付數據國際漫遊費等通訊費用。如有該情況,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
  • 2.遇有對通訊機器等使用造成影響之情形,申請人及使用者於使用期間內未與本公司連繫時,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申請人應支付使用費用。
  • 3.辦理第8條規定之手續,因內容有誤對在當地使用通訊機器等造成影響之情形,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申請人應事先予以諒察。
  • 4.因通訊機器等在使用上發生某種故障,導致申請人發生事故或損害等,不論其原因為何,本公司對申請人將不負任何責任。
  • 5.但如有因本公司的故意過失導致通訊發生問題,無法照原先的目的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本公司應在本契約的範圍內對申請人進行免除使用費等之賠償,對於本服務的替代通訊方式之擔保及該替代方式的費用負擔,一概不負責。此外,對於超過該契約範圍的擴大損害,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

第24條(損害賠償)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因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對本公司造成損害時,申請人應對本公司蒙受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申請人因使用本服務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與第三人發生爭議時,申請人應自行承擔責任與費用予以解決,不得要求本公司負擔任何責任與費用。遇有其他申請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追究責任之情形,申請人應以負擔責任與費用的方式解決該項爭議,本公司得免除一切責任。

第25條(使用條款之變更)

本公司得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形下變更本使用條款。

第26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使用條款的準據法為日本法律。發生起因於與本使用條款或本服務相關之爭議,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